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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9-11-10 22:57:17 58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0日

  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鹏城工匠”是指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鹏城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 “鹏城工匠”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已当选“鹏城工匠”的,不能重复参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鹏城工匠”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凡在深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鹏城工匠”评选: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获“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能标兵”等称号;

  (四)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并由此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或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

  (六)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在深圳市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鹏城工匠”评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鹏城工匠”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企业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申报“鹏城工匠”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见附件);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个人自主申报的,直接提交《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属企业或行业协会推荐的,应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在《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属专业人士举荐的,应由2名以上同专业的我市高级技师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鹏城工匠”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签署举荐意见。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推荐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鹏城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分成3个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专家组提名(第一轮)。将申报人按所属职业(工种)划分为若干专业组,并按照评选条件对各专业组申报人的业绩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提名人选,每组提名名额不超过2名。

  (二)行业组推荐(第二轮)。按被提名人所属行业,划分若干组,再次进行评议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推荐人选,每组推荐名额不超过3名。

  (三)综合组评议(第三轮)。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综合组专家评委对第二轮推荐人选集体讨论后,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票数高低排名,获得较高票数的前10名为专家评委推荐人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不足10名时,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直接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组织“鹏城工匠”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监督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专家评委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审核确定“鹏城工匠”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鹏城工匠”候选人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四章 评委构成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具有专业代表性,一般从我市技能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高级技师、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由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业组由相同行业的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几类人员组成,综合组由不同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家组评委由3人以上组成,行业组评委由5人以上组成,综合组评委由9人以上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专家评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属于申报人选的;

  (二)与申报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报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鹏城工匠”获得者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授予“鹏城工匠”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每人奖励50万元。已获“鹏城杰出人才奖”奖金的,授予“鹏城工匠”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不重复予以奖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 “鹏城工匠”获得者在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培训类政府资助项目时,符合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获得“鹏城工匠”称号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鹏城工匠”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鹏城工匠”荣誉称号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奖励资金,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